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期陸續有民眾持民事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文件,臨櫃申請查調債務人的房屋稅籍證明, 因房屋稅籍證明非屬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範圍,故無法提供。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債權人有權利查調債務人的所有財稅資料,包括房屋稅籍證明,不知查調範圍僅限於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而使民眾容易誤解為稅務局刻意刁難。就此部分財政部有特別解釋,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的財稅資料,其目的在於協助債權人的私法債權能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也就是說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為解決債權人查調需求的疑義,該局貼心提醒,如為強制執行案件,且債權人確實需要查調債務人的房屋稅籍證明時,可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函請所轄稅務機關提供即可。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3)5518141分機211~214,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更新日期:110-05-04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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