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莊先生詢問,因換屋需要打算先購後售自用住宅房地,將來若要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需注意哪些事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的立法用意,在避免因出售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能力,故准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除須符合2年內換屋〈包含先購後售及先售後購〉,並應符合以下要件: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相同。2.出售及重購土地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3.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及重購地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此外,若為先購後售情形,先購土地時,後售土地即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受理民眾申請重購退稅時,較常發生不符規定的情形為先購土地時,後售之房地因為沒有設立戶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喪失了退稅權益。例如,李先生於109年6月1日先購桃園區土地,後於110年3月20日出售原有八德區土地,出售前110年3月5日才將戶籍遷入,因109年6月1日購買桃園區土地時,後售之八德區土地沒有設立戶籍,所以無法退還出售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退稅的案件,新購地如於取得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例如:營業使用、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要特別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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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5-11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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