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不服核定稅捐處分,經提起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納稅人不服核定稅捐處分,經提起行政救濟確定後,為了彌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徵收或退還本稅所造成的損失,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都要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例如某甲先生因不服109年房屋稅核定稅額,尚未繳納稅款即於109年6月8日申請復查,經稅捐稽徵機關於109年7月13日作出復查決定,並重新寄送109年房屋稅繳款書,應自原繳納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為假日順延至6月1日)屆滿之次日(6月2日)起按日加計利息,即按109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09年6月2日至109年7月13日之利息,一併徵收。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為避免行政救濟確定後可能被加計利息增加租稅負擔,可選擇於原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喔!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5-11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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