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原供營利事業作為營業使用,如該營利事業因停歇業或遷址時,民眾常因未主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致房屋稅仍按營業用稅率核課,增加稅金。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若作為營業使用,房屋稅係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若變更作為住家用或空置時,除了向國稅局辦理營業商號異動外,可申請房屋稅適用較低之住家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以節省房屋稅負。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依規定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申報。如您對房屋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5-19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人氣254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