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承租房屋經營小吃店,約定每月租金60,000元,依房東要求所給付租金,由房東於次年5月份自行併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故未先扣取稅款,不料卻遭國稅局處以罰款?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因此,縱使所得人事後已申報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其違反扣繳作為義務,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稅款,開具扣免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另外如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但仍應開立免扣繳憑單申報。故陳先生承租房屋每月租金60,000元,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即6,0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之標準,故應依規定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扣取稅款向國庫繳納。
國稅局再次提醒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納稅而免罰,故如有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於給付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依規定時間繳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另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繳稅款並補報者,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030】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靖敏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36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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