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於10516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518日(含當日)開始生效,提醒消費者一定要在10518日之後報廢或出口中古車,購買新車才可以申請退還貨物稅,如果中古車是在104年或10517日之前報廢或出口,因法條還沒生效,不能適用減徵貨物稅之規定,除了要注意中古車報廢或出口日期外,還要特別提醒消費者三件事:

 

一、報廢除了要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還要請環保署核准登記之回收業者回收車體才算完成。

 

二、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前記得先把中古車行車執照影印一份。

 

三、因為部分車輛經銷商為業績考量,會先將新車掛牌再減價賣給消費者,掛牌車雖然名義上是新車,但是消費者無法取得新領牌照登記,消費者買到的新車如是「掛牌車」是不能適用減徵貨物稅之規定。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明偉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17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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