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私立學校學生領取獎學金所書立之收據或印領清冊,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係依據憑證性質加以認定,而非以名稱作為區分標準。因此,學生領取獎學金,無論是開立收據或是於印領清冊簽收,皆應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10-07-16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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