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郭先生電話詢問,因其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已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薪,為何名下因該欠稅被國稅局禁止財產處分之不動產尚未塗銷?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禁止財產處分,是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的保全措施,而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所移送之強制執行,是為了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之給付義務,二者目的不同,並非擇一而行,除非欠稅人就欠繳之應納稅捐已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才會函請地政機關或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呼籲,民眾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如有疑問可於該期限內逕洽該機關,如屬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致財產被禁止處分,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91

發佈單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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