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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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財政部 | 2021-08-10 07:22:22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出具農業主管機關(各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移轉與自然人為限,反之移轉與非自然人(如:公司、法人…等)則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但原土地所有權人的身分則無限制,只要出具上述證明書就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已適用前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承受人,在其具有土地所有權的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該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該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就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請特別注意。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8-10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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