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民眾劉小姐來電詢問,今年7月購買的土地,是不是只要繳納7月到12月的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11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也就是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不論取得時間長短,皆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劉小姐是在7月初買地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依規定就是本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雖然持有期間只有幾個月,也必須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假設劉小姐9月1日以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那麼納稅義務人就會變成是賣方。
 
稅務局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時雙方在契約書約定當年度地價稅的金額,按買賣雙方持有土地期間之比例分擔,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間的私權行為,不能依此申請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1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107。
更新日期:110-08-17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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