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最近有民眾詢問,承攬契約已貼印花稅票且銷花,事後發現未扣除營業稅致溢繳印花稅,可否申請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繳納或已計貼的印花稅票,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不論是採實貼稅票、彙繳繳納或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均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承攬契約所附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即可以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繳納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或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9-02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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