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將車借給朋友使用數日後,不意竟接到稅捐處寄來的裁罰通知,主張車輛是朋友使用時違規,應該將罰單對象改為違規當時的駕駛人才合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位民眾的車輛有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是領有合法使用牌照的車輛,但因為有欠稅未繳清,在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時被查獲,因此才會被稅捐處裁罰。探究被裁罰的原因,是車主未按期繳稅才會導致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的違章行為成立,除了車輛遭竊、被侵占等無法再期待車主有監督管理之可能的例外狀況之外,對於車輛的管領使用,法律還是賦予了車主一定程度的權利義務。
 
該處另外補充,目前監理機關雖然有「汽車主要駕駛人」登錄制度,但僅限於通行費、停車費的通知及催繳,有關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並不會因為登錄主要駕駛人而有轉移,還請民眾特別留意。
 
更新日期:110-09-13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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