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為1筆地號之共有土地,因政府強制分割而為數筆土地,原共有人如1次出售該土地之全部共有持分時,雖其自用住宅基地係坐落在分割後之一部分地號土地,其他不屬自用住宅基地地號之共有持分土地出售,亦可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時原為1筆地號,政府因土地利用管理需求強制分割該土地,使其變為2筆地號,致地上建物僅坐落於其中1筆地號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將來一併出售該2筆土地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該2筆土地亦得同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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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10-07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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