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同棟大樓內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停車位,且已編號並登記者,住戶因需要互換車位的位置時,只要交換後各自車位持分無增減,可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交換車位取得所有權依規定應報繳契稅,惟若屬同棟大樓相同車位建號且交換後持分無增減之情形,即可視該交換單純屬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建物所有權行為,此種情形可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特別提醒,若屬不同大樓車位交換或以小車位換大車位之情形,則應就等值交換的權利持分部分申報繳納2%的交換契稅,並就增加的權利持分部分申報繳納6%的買賣或贈與契稅。
 
更新日期:110-10-07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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