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務,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進一歩表示,婚嫁時是指婚前或婚後6個月內贈與的資產才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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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廖碧月
聯繫方式:(05)6338571轉10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0-11 更新日期:2021-10-11 點閱次數: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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