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海關對自主管理保稅倉庫之管理,財政部關務署於本(110)年9月11日修正發布「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及「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
 
    關務署臺北關說明本次修正目的及要點如下:

一、為防範進口貨物遭調包走私,提升監管效能,並落實風險管理,增訂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儲放專區應設置監視系統,於必要時,業者應依海關通知延長存檔至90日以上。

二、為利海關管理及提升專責人員素質,定明專責人員人數及資格,應回歸自主管理辦法規定,並增列所屬員工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走私違法行為,作為實施自主管理之條件。

三、保稅倉庫兼營貨櫃集散站者,亦應同時具備符合兩者自主管理之審查條件,始得核准實施自主管理。

四、為強化保稅倉庫管理,並配合現行實地稽核業務,明確規範稽核關員應辦理事項,並修正「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稽核項目。
 
    該關進一步表示,保稅區業者享有免徵稅費之優惠,可降低業者營運成本,提升國際競爭力,海關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因應實務上之需要,對相關法規定期進行檢討及滾動式修正,協助保稅業者爭取更多商機,創造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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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10-12 更新日期:2021-10-12 點閱次數: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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