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經銷商所書立車輛、用品或裝備等商品的預約單或新車訂購合約書,具有買賣動產契據的性質,應依規定貼12元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規定,買賣動產契約應貼12元印花稅票,所謂動產,依民法第67條規定,不動產以外之物均屬動產,因此,買賣車輛、機器、設備、商品等所簽訂的契約,均屬買賣動產契約;另外買賣中古車時所書立之「汽車讓渡書」或「賣渡證」,均屬轉讓人出賣車輛出給買受人之憑證,車輛轉讓如另立有買賣契據貼足印花稅票時,該讓渡書證,免再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10-14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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