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繼承所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並據以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若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不論其協議該不動產由1人或數人繼承,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即屬上開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至於不動產價值,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而遺產中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則不需繳納印花稅。民眾如果有任何疑問者,或對印花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10-15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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