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移轉農地如符合農地農用,得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申報增值稅時檢附該證明書,並註明申請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倘申報時尚未檢附該證明書且未註明申請,經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於辦竣登記之日前已核發且時效仍在6個月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以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行辦理退稅喔!
   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10-10-18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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