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修正後,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起,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500,000元,全年度應納稅額為85,000元(500,000*17%),扣繳稅額為2,500元,則該商號應於申報前繳納應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為40,000(85,000*50%-2,500);而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為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457,500(500,000-85,000*50%),應併其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叮囑,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可以抵繳其綜合所得稅。另關於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仍維持原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結(決、清)算申報。【#080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錢美娟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41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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