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持有已逾兌領有效期限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須持原退稅憑單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兌領有效期限後,始可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

  該局說明,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為110年9月30日,截至110年10月22日止,尚未兌領者計有3,335件,金額計13,250,077元。民眾如仍持有第1批退稅所填發之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可攜帶該憑單、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逕向原填發退稅憑單之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再儘速持已展期之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退稅款,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展延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之兌領期限,以1次為限,且展延之兌領期限不得逾109年度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111年3月18日)。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國稅局於退稅當日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以免因退稅憑單逾期、遺失、污損、申請展期、補發或兌領,往返奔波耗時費事。

(聯絡人:徵收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0-26 更新日期: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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