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陳先生來電詢問移轉農業用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現行土地稅法與平均地權條例均有規定土地移轉「不課徵」與「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方式,民眾容易混淆。陳先生出售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徵土地增值稅,即陳先生移轉階段已產生之漲價利益延緩課徵,直到買方變更農業使用再移轉他人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將一併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免徵」土地增值稅可分2種,以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例,雖稱為免徵土地增值稅,仍具有延緩課徵之效果,若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將負擔前手免徵之土地增值稅。另一種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態樣如近期各級政府標售區段徵收土地,釋出公有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准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此係「實質」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免除各級政府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土地申請「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將加重買方再移轉之租稅負擔,事涉買賣雙方權益,請民眾訂立買賣契約時,應審慎考量未來用途是否變更,如合意申請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請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共同提出申請,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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