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內某貿易公司會計陳先生電話詢問:公司外銷貨物之報關日為1041230日,惟1051月初才運送貨物至國外,交貨予客戶並收取貨款,則該筆外銷收入究應認列在哪一年度?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因此,該貿易公司外銷貨物之報關日為1041230日,則其外銷收入應申報認列於104年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銷貨物無論其交易條件為CIFFOB等,其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係以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而非以交貨日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收入時,應特別注意收入認列時點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094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瓊樺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12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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