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有民眾詢問,到牙醫診所就診,自費購買醫療器材,診所收費後開立收據卻告知患者須自行貼足印花稅票,質疑此筆印花稅究應由誰負責繳納義務?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的納稅義務人為立據人,即開立收據的一方負有繳納義務,應依收據上之金額按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民眾遇此情形,可要求該診所貼繳印花稅,或檢具收據正本,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檢舉,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之稅目,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銷花不完全或金額巨大不便貼花者,可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報繳納。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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