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A君來電詢問,其所有房地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人,並以其配偶B君為受益人,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該局說明,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土地如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並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假設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即自益信託),且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營業情形,在信託期間,可由受託人於地價稅開徵40天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准自當年度開始適用,如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度才可適用。A君信託房地之受益人為其配偶B君,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人(非自益信託),所以無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民眾每年原繳納800多元的地價稅,若辦理信託登記,受益人為其配偶B君,因非屬自益信託,所以即使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您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該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11至414或421至423 0800-366969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111至114 0800-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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