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民眾詢問,因繼承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倘繼承人非以公同共有方式登記,而按協議內容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該協議書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不動產時,若繼承人無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或雖已書立協議書,惟該不動產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則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無需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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