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除了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且該建物須為其中1人所有,及出售土地時未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外,還需符合出售前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基地的認定,以「建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所載的基地地號為準。如果地上建物部分作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應依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地上建物有增建,致建物所有權狀與房屋稅籍資料的樓層或面積不一致,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的面積為準。
 
        舉例說明,王先生申報移轉臺中市梧棲區的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該土地地上建物所有權狀所載樓層為3層,面積分別為50平方公尺;而房屋稅籍資料所載樓層為4層,面積各為50平方公尺,且1樓營業面積為40平方公尺,其餘面積供自用住宅使用。因王先生未提供增建部分的「建物測量成果圖」,計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面積的比率,加計房屋稅籍資料增建的部分,而為160/200,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面積為(100平方公尺*160/200=80平方公尺),一般用地面積為20平方公尺。
 
        民眾如有疑問, 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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