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有市民朋友打電話詢問,房屋出租會用哪一種稅率課徵房屋稅,又出租供住家或營業使用要繳納房屋稅有不同嗎?
 
該處說明,出租房屋因使用情形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率原則上分為住家類及非住家類,其中住家類又分為自住的稅率1.2%、非自住(即出租供居住使用)的稅率1.5%;非住家類分為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其中營業用稅率3%(包括辦公室、營業場所、倉庫)。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3%、非住家非營業用2%。另外符合公益出租資格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規定,房屋稅稅率為1.2%或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二十。
 
該處進一步說明,出租供住家使用房屋稅率1.5%,出租供營業用稅率3%,市民朋友如有原供自住房屋變更供一般出租給他人居住使用或營業使用者,請依規定於出租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辦理申報。但符合公益出租資格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規定,稅捐處將主動按符合公益出租資格房屋稅率1.2%;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規定者,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二十。
 
該處特別提醒,省錢節稅途徑,例如供營業使用房屋因停止出租且未繼續供營業使用者,請儘速向稅捐處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可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防疫期間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者,請多利用網路申報(高雄市稅捐處網址: https://www.kcta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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