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有建築業者來電詢問,在建築基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接待中心及樣品屋來銷售房屋,是否須報繳房屋稅?
該處說明,房屋稅是以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及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為課徵對象。所以納稅人在預售工地旁搭建樣品屋、接待中心、建築工寮或臨時性工棚,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課徵房屋稅。
該處特別提醒,市民朋友如有搭建臨時性的建築工寮、樣品屋或接待中心,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這些臨時性的建築物拆除時,也應儘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疫情期間,請多加利用高雄市稅捐處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線上申辦各項業務,讓您安心防疫,輕鬆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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