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檢舉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他人逃漏稅,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不予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為例,民眾如欲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除應敘明檢舉人姓名及住址外,尚需房東姓名、住址、出租房屋之門牌號碼、樓層、涉嫌漏報之年度、租賃契約書、租金給付證明(如帳戶存摺、支票、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該局呼籲,為有效掌握逃漏稅事實及查核,請檢舉人於提出檢舉時,檢具可供查核的逃漏稅事證,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如您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林一傑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2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18 更新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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