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2-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於應稅憑證上貼足印花稅票後,要依規定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稅務局說明,常有納稅義務人在接受稅捐機關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時,才發現貼用印花稅票後忘了銷花。
 
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後,每枚印花稅票間之連綴處要蓋章銷花,而且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連接處也要蓋章銷花,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不得以鉛筆劃線註銷,應以圖章或原子筆劃押註銷,否則即視為未依規定銷花,依法應處納稅額5至10倍之罰鍰。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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