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2-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應繳納印花稅憑證如銀錢收據、買賣不動產契據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還須依規定銷花,才算完成報繳印花稅手續,如未予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者,將會被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票銷花之目的在防止重用,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後,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印花稅票間之連綴處要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如未依規定銷花,則會依法處應納稅額5至10倍之罰鍰。
 
因此,財稅局提醒民眾,印花稅採輕稅重罰,應稅憑證貼用印花稅票一定要記得銷花;另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貼用不足或銷花不合規定而受罰的風險,可向該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以代替逐張貼花、銷花的不便,或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網路申報帳號,以網路代替馬路,省時又便利。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撥打08-7338086轉234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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