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2-23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
為維護租稅公平,110年6月23日修訂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並自110年6月25日起生效,無論是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是現況已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於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就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說明,
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增訂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需用土地人證明」,業經財政部會銜內政部於110年8月12日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民眾如要移轉是類土地,可依該辦法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證明書,檢具憑辦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提醒民眾,嘉義市均屬都市土地,只要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就可以申請免稅。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分機231、232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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