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修正條文第5條)
 
目前原始條文:
 
二、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25條)
 
目前條文:
 
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正使用牌照稅法,係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相關產業與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有利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亦順應國際支持綠能車輛發展之趨勢。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12-28 更新日期: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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