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2-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黃小姐日前來電詢問,今年7月訂約出售一筆土地,因故於9月2日才完成移轉登記,請問今年開徵的地價稅應該由誰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由於稅法規定,8月31日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每年11月開徵的地價稅是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黃小姐在9月2日才完成移轉登記,而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仍登記黃小姐名字,所以該筆土地110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黃小姐。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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