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使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休金課稅規定,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課稅方式一致,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條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條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條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條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條文修正案,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
 
該局指出,配合前開修正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該職類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以下同),自施行日起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渠等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適用定額免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適逢扣繳申報期間,扣繳義務人於計算軍、公、教及政務人員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收入,應依上開法律修正後規定重行計算,其屬該等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爰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不含退撫基金費用之金額(即薪資收入減退撫基金費用);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無須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另應課稅薪資收入重行計算後,扣繳義務人原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扣繳義務人無須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應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洪怡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12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1-10 更新日期:202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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