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1-2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復查期間,該未繳納稅捐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之損害,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業經修正,將提起訴願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的金額比例由原「半數」調降為「1/3」,自110年12月19日起施行。
至於修正施行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或依修正施行前規定暫緩移送執行案件,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例如:甲君在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提起訴願,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不得就新舊法差額1/6申請退還。
如果對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 分機 2572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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