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1-2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一般的稅捐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將可繼續執行5年;如在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則可再繼續執行5年,即稅捐追繳期間最長可達15年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稅案件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就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在執行期間內,即使超過5年仍可繼續執行,欠稅追繳期間最長可達15年,民眾千萬不要誤以為欠稅拖超過5年就可不用繳納。
 
例如黃先生有103年地價稅欠稅未繳,繳納期限原訂於103年11月30日,因徵收期間為5年,故該案到108年11月30日徵收期間即已截止,惟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所以可繼續執行5年至113年11月30日,又行政執行分署在5年期間屆滿(113年11月30日)前開始執行,則可再加5年到118年11月29日。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請務必依繳納期限繳納,以免因逾期而被加徵15%(自111年1月1日滯納金改為最高10%)的滯納金,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強制執行,追繳期間長達15年之久,不得不慎。
 
納稅人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撥打基隆市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24331888分機613-61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徐如芳
連絡電話:2433-1888轉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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