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應按實際銷售額依1%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並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查定銷售額按營業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惟該營業人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者,依法應調增其查定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又如其調增後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所轄國稅局將即輔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A餐飲店109年1月開始營業,營業初期生意較為清淡,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並查定每月銷售額15萬元及營業稅額1,500元,其後該局於110年間查得該店109年全年銷售額為360萬元,該局乃依法補徵該店109年營業稅額18,000元(360萬元×1%-15萬元×1%×12個月)外,又因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即核定其自110年7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如因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經所轄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請務必依照規定開立並依限辦理申報,以維權益。營業人及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1-27 更新日期: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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