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2-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設公司為銷售房屋而搭建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的規定,房屋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或接待中心等建築物,都應於建造完成後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而課稅現值計算方式與一般建物相同,依其建築面積、構造、高度及總層數等評定房屋現值,又因供銷售房屋使用,所以,按月依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日後拆除也應立即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拆除註銷房屋稅籍,才能停止課徵房屋稅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人氣125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