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2-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書立銀錢收據均繳納千分之4印花稅,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月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所書立之收據,雖然亦屬銀錢收據,但依規定可免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於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其性質屬事業組織內部治理事項,故核屬免納印花稅的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管理委員會對外收取費用而開立之收據,應由立據人(管理委員會)按金額千分之4課徵印花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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