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2-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申報土地增值稅填寫土地現值申報書時,第7欄「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應按照實際買賣契約金額填寫。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書第7欄主要用以反映該移轉土地實際買賣金額,其與第6欄「申報移轉現值」係作為核課土地增值稅之依據,二者的目的與功能不同,自無須一致。當土地買賣實際金額超過申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移轉申報現值只要不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依現行土地稅法並無處罰規定,自然也不發生違反土地稅法短漏或補增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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