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3-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按非自住稅率1.5%課徵房屋稅,但房屋辦理自益信託仍實際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房屋稅仍可申請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房屋所有權辦理自益信託,即便契約上暫時把所有權登記移轉給受託人不在自己名下,但因為受益者是本人,如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即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以節省稅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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