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託代銷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
 
除符合同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縱使該代銷貨物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其銷售免稅貨物之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拍賣藝術品,該藝術品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6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藝術品銷售收入及文化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甲公司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5,600萬元,處5%以下罰鍰,並依同法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受託代銷免徵營業稅貨物,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 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3-08 更新日期: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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