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3-10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土地經規定地價後,每2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今(111)年適逢2年1次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新北市111年至112年累進起點地價為658萬8,000元,較109年度累進起點地價624萬7,000元,增加34萬1,000元。
 
該處指出,一般用地之地價稅係採累進稅率課徵,是按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應稅土地總地價×適用稅率-累進差額計算出應納稅額。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之倍數採累進稅率15‰~55‰扣減累進差額徵收。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土地使用情形未變更所適用稅率不變情形下,地價經調高稅額可能會隨之增加。又民眾持有之土地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或其他減免規定,一定要記得在111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自當(111)年度適用,千萬不要錯過可節省稅金的機會。如有地價稅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
 
資料詳洽   :土地稅科 科長廖淑琴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稿人       :土地稅科 股長邱馨慧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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