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3-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旅宿業者(商務飯店、溫泉會館、汽車旅館)於客房內或其營業場所,提供具伴唱功能之視唱設備供房客娛樂,不論收費與否,均比照視聽KTV(卡拉OK)娛樂業者,
應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有些旅宿業者為了增加賣點,會在其營業場所或客房內,提供具伴唱(卡拉OK)功能之視唱設備供旅宿客歡唱娛樂,卡拉OK係視聽歌唱之一種,係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不論有無額外收取費用,都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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