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屬全民資產,除保育、公用優先外,國產署配合都市發展及相關政策推動,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以多元方式釋出國有土地供民間使用,解決民眾用地需求,促進國家資產有效利用。近期推動重要措施如下:
 
一、增訂國有土地提供設置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償金退還機制
 
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用戶排水設備需使用國產署經管國有土地者,現行償金按同意當年期申報地價5%計算50年總金額,一次計收,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考量償金計收之50年期間,建物可能自行拆除或配合政府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政策而拆除重建,爰參照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第10點第1項規定,倘使用權人已無使用需要,經移除地下管線設備並回復土地原狀者,得自其騰空返還土地當日起,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償金。
 
二、協助推動中藥藥用植物產業發展
 
國產署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中醫藥永續發展政策,針對國有出租農作地及耕地之承租人,作種植中藥藥用植物使用且符合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第6條及第13條規定者,得享有10年以上20年以下之租期保障,不受國有財產法第43條限制。承租人得檢附申請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租期保障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出租機關申請。
 
  國產署表示,民眾使用國有土地,如符合前述措施規定而尚未申辦或有相關疑問者,可洽土地所在地之該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協處。該署將持續積極配合國家政策,釋出國有土地供民間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周科長富晨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11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布日期:2022-03-21 更新日期: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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