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3-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有關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與客戶簽訂「清潔維護契約」及「綜合管理契約」,核屬兼具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清潔維護契約」及「綜合管理契約」,其一般公共事務管理業務、環境清潔業務及設備保養業務等,已明定業務範圍、清潔區域、保養項目等工作項目,並規定應完成一定工作,始給付約定報酬,兼具承攬契據性質應貼花,除「綜合管理契約」中,有關警衛安全業務非屬承攬性質,如其金額可明確區分者,可免予列入計課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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