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國內的民間消費,很多小店營業人受到衝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查定課徵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只要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可以按其進項稅額之10%在查定稅額中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以降低租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採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如果超過起徵點,國稅局會以3個月為1期計算查定稅額,寄發稅單給營業人繳納。小規模營業人如果購買供營業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當期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憑證,且沒有不得扣抵的情形者,可以在每年1、4、7、10月之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報扣減查定稅額。例如:111年第1期(1-3月)的查定稅額,營業人可以將取得的111年1到3月的三聯式統一發票,在111年4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以計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雖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惟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請注意取得合於規定之進項憑證並依限申報,其進項稅額即可自應納稅額扣減,以減輕稅負,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自身的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00
撰稿人:龔怡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0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3-30 更新日期: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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