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4-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醫療院所向非屬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按收據金額4‰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醫療院所開立雷射除斑、整形收據或齒列矯正、植牙、牙齒美白收據或視力矯正、雷射開刀收據,以上該等自費收據均非屬健保給付範圍項目,醫療院所應依法繳納印花稅,該局貼心提醒,印花稅採輕稅重罰,如經查獲未按規定繳納印花稅或繳納不足稅額者,除應補繳印花稅外,按漏繳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請民眾留意。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人氣132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